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2年度,2000號
TPSM,112,台上,2000,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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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陳燕瑩
被 告 高芳春


黃玉玫


曾麗姿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林吟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選
上訴字第261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選偵
字第7、13、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高芳春黃玉玫曾麗姿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論處被告高芳春黃玉玫曾麗姿共 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刑,併諭 知褫奪公權暨相關沒收、追徵部分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等 無罪。固非無見。
二、惟查:
㈠、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 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又 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均應一併加 以注意,並綜合全部證據資料,本於經驗及論理法則定其取 捨而為判斷;倘為無罪之判決,亦應詳述其證據取捨判斷之 理由,否則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㈡、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涉犯前揭投票行賄罪嫌,已舉被告等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以及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張素禎、吳 劉員(以上2人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高芳春參選選區 有投票權人林居財鄭嘉熟(以上2人涉嫌投票收受賄賂部 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黃寶鳳、黃證銘於警 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及卷附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車 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等相關證據資料為證。原判決以被告等 雖交付含6瓶洗碗精、原子筆15支及面紙10包之禮品(下稱 禮品),但該禮品價值非高(進貨價格共新臺幣〈下同〉156 元,市價共231元),且受贈者若有喜愛並慣用之品牌,甚 或是受贈者不喜用者,反而達不到贈與之目的,又禮品上附 有高芳春參選拜票字樣,且上開選區有投票權人即證人葉育 銓、周榮村鄭嘉熟、林居財於偵查中、第一審及原審審理 時證稱其等均不認為高芳春贈送禮品之價值足以影響其等之 投票意願云云(見選偵字第7號卷一第315頁,第一審卷二第 82至83頁、第89頁,原審卷第284至290頁、第292頁、第294 頁、第298至299頁),因認被告等所贈送禮品之價值尚不足 以影響或動搖受贈者即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而無對價關 係,主觀上亦無投票行賄、預備投票行賄之犯意,因認檢察 官所舉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等有本件被訴投票行賄犯行。㈢、茲查:
⒈被告等及黃張素禎吳劉員均供承平常未曾贈送禮品予黃寶 鳳、黃證銘、葉育銓周榮村鄭嘉熟、林居財等人,至本 案補選時才發送禮品。又高芳春於調詢時供稱:「(問:據 查,你於民國110年3月間,曾透過黃玉玫曾麗姿黃張素 禎等人,以致贈袋裝禮品方式,致贈予鄭嘉熟、林居財及黃 證銘等選民,並要求其等於本次里長補選投票支持你,是否 屬實?)答:實在,我印象中,是在競選總部成立後某一天 晚間(詳細時間我不記得了),我在競選總部吃飯並和現場 支持者討論選情時,自行決定,為了答謝這些自動前來幫忙 之鄰長,便將競選總部内原本預計發放給選民之洗碗精及原 子筆等物品,以袋裝方式發放給該些鄰長,以感謝他們之支 持」、「(問:你前述為了答謝這些自動前來幫忙之鄰長, 該些鄰長為何?)答:前來幫忙鄰長有黃玉玫曾麗姿、黃 張素禎等人,後來我覺得如果只發這幾個又覺得不公平,便 決定要發就所有鄰長都發,所以才會又指示黃玉玫曾麗姿 、黃張素禎等人幫忙將前揭袋装禮品發放給他們鄰近鄰長」 、「(問:前述裝有洗碗精、原子筆之袋裝禮品,内容物若 干?)答:我當時是指示競選總部的志工,將競選總部内的 洗碗精,每6瓶做成一組,印有競選文宣之面紙10餘包及原 子筆約15支綁成一捆,裝入袋子内,並計畫將該些袋裝文宣 品,發放給大東里33鄰所有鄰長」云云(見選偵字第7號卷 一第167、167背面頁)。黃玉玫於調詢時供稱:「(問:高 芳春致贈你及曾麗姿洗碗精,並請你轉送洗碗精給鄭嘉熟、 林居財吳劉員王賴美雲蔡秋桂時,有無告知你目的為



何?)答:高芳春只有告訴我要送給鄭嘉熟、林居財、吳劉 員、王賴美雲蔡秋桂等鄰長,他雖然沒有明講,但我們都 知道是希望我們這些鄰長能夠在這次選舉支持他。」(見選 偵字第7號卷一第107頁);吳劉員於偵查時稱:「(問:當 時黃玉玫拿這一袋有洗碗精及原子筆的東西給你時,有說什 麼嗎?)沒有」、「(問:當時黃玉玫把這紙袋的東西拿給 你時,有跟你說可以送給哪些人嗎?)答:沒有說,只有說 給我處理,並沒跟我說送給其他特定之人」、「(問:高芳 春或是黃玉玫之前有無送過禮品給你過?)沒有」、「(問 :你平常跟黃玉玫高芳春有送禮的往來?)沒有」、「( 問:黃玉玫拿那袋東西來的時候,有沒有表示說是高芳春要 給你的?)有。黃玉玫就說高里長要送給你的。」(見選偵 字第7號卷一第325、326、327頁);鄭嘉熟於調詢、偵查及 第一審審理時證稱:「(問:黃玉玫將紙袋交給黃寶鳳時, 有無表示這是為了什麼目的而贈送?)答:沒有,但我知道 曾麗姿黃玉玫都是幫高芳春在選舉,所以這個紙袋裡面東 西也應該是她們兩個替高芳春贈送給鄰長」、「(問:黃玉 玫拿了這袋東西進來除了說這是要给鄰長外,還有說什麼麼 嗎?)答:只有說這是要給鄰長,然後就走了」、「(問: 黃玉玫為何拿這袋洗碗精給你?)答:他就說這個鄰長都有 ,這要給鄰長的」、「(問:為何每個鄰長都要有?)答: 這我不知道,他來就馬上走了,我當時在看電視,就沒有問 」、「(問:這個東西為何要給鄰長?)答:應該是選舉期 間要贊助他一下,要投票給他,應該是這樣而已,不然也不 曾送過」、「(問:所以平常黃玉玫不曾送你洗碗精?)答 :不曾」、「(問:你與黃玉玫平常有無金錢關係或是平常 會互相送禮?)答:都沒有」、「(問:當時黃玉玫有沒有 特別說這要叫鄰長拿去做什麼或是拿去發的?)答:沒有, 他拿來就說這是給鄰長的,然後就走了,沒有說要叫鄰長拿 去發給別人,若照那個量也不可能發給別人,一鄰90幾戶, 量也不夠發給別人,而且黃玉玫也沒有講」、「(問:黃玉 玫交給你太太的時候,只說「要給鄰長」而已,沒有說要給 你們那一鄰的里民?)答:說『這要給鄰長的』」、「(問: 只說要給鄰長而已,所以你太太收到就放在牆角,也沒有拿 去發?)答:是」(見選偵字第7號卷一第251、252、253、 254頁,選偵字第7號卷二第60頁、第一審卷二第69頁),又 被告等贈送交付禮品時,並附上印有高芳春登記參選號碼、 照片及「專誠拜訪,懇請賜票」字樣之競選文宣,有卷附禮 品照片可稽(見選偵字第7號卷一第181、293、473頁),足 見被告等在贈送禮品時,主觀上係爭取該選區選民支持高芳



春,求高芳春順利當選里長之意思,而收受者亦知悉交付禮 品者係在請託支持高芳春當選里長之意,則從交付、收受禮 品雙方認知關係中,被告等主觀上是否並無投票行賄、預備 投票行賄之犯意,尚非全無疑問,即有深入探究查明之必要 。乃原判決就上開疑點未予全然釐清,遽謂被告等並無投票 行賄之主觀犯意,尚嫌率斷。又被告等若非基於賄選之意而 交付禮品,何需在黃張素禎遭黃證銘拒絕收受禮品後,即全 面回收之前已贈送完畢之禮品?原判決就此攸關被告等是否 有被訴犯行判斷之回收禮品作為,並未本於卷證資料論敘說 明何以不足據以推論被告等有投票行賄之犯意之理由,亦有 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⒉被告等本案贈送交付之禮品包含6瓶洗碗精、原子筆15支及面 紙10包,進貨價格共156元,市價共231元,有統一發票、應 收帳款明細表、電腦市售商品價格表足憑(見選偵字第7號 卷一第178、179、183頁)。又本案為里長補選,當選者之 任期較一般正常選舉而當選者為短,被告等與本案收受禮品 者,平常既無相互饋贈物品之情事,卻於里長補選時贈送進 貨價格共156元,市價共231元之禮品,難謂財產價值微薄, 能否謂被告等交付禮品與要求收受禮品者之投票權為一定之 行使間,並非對價關係?亦有疑竇。因事實猶有未明,為確 實究明真相,仍有詳加調查釐清之必要。乃原審對於以上疑 點未詳加剖析釐清及說明,率為判決被告等均無罪,難謂無 調查證據未盡之違法。
三、以上或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且前述之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認定,本院無可據 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關於高芳春黃玉玫曾麗姿部分, 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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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