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11年度,44號
IPCA,111,行專訴,44,2023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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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44號
民國112年6月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黃美菁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傅國恩
參 加 人 謝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1年6月14日經訴字第111063038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參加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被告之原代表洪淑敏於民國112年3月13日退休,由廖承威 接任局長並於同年4月2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經濟部函 文、行政院令及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本院卷311至315 頁),核無不合,予以准許。
貳、參加人經合法通知(本院卷第309頁),無正當理由於言詞 辯論期日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 定,准原告及被告聲請,由到場之當事人辯論而為判決(本 院卷第323頁)。
參、原告於舉發時提出甲證2至4以證明發明第I723806號「伸縮 水管」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於本 件行政訴訟階段,提出甲證5主張以下列爭點五、六所示證 據組合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核係就同一撤 銷理由所提出之新證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本院就上開新證據得併予審究。
乙、實體方面
壹、爭訟概要:
  參加人前於109年3月13日以「伸縮水管」向被告申請發明專 利,並聲明以西元2019年3月22日申請之德國第10201910748 1.9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109108478號審查, 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項)。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 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不符發明專



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11年2月21日(11 1)智專三㈢05238字第111201681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 求項1至4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經濟部於111年6月14日以經訴字第11106303860號 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予以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本訴 。本院認為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卷第173至174頁 )。
貳、原告主張及聲明:
一、甲證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保護管在全面包覆該內管外壁」,實質 上僅係將具有徑向脹縮及軸向伸縮彈性之內管加厚而已;「 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形穿繞 該每一彈性經紗」,就只是緯紗上、下交互穿繞經紗而已, 僅係甲證2關於編織方式實施例之簡易修飾;「非彈性緯紗 彼此斜向交錯絞緊每一彈性經紗」,其絞緊可解釋為緯紗貼 合著經紗,並形成具有徑向的拘束力,已為甲證2圖式2、3 及說明書第[0018]段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保護管的 壁厚較該內管的壁厚為薄」未有無法預期的不同特性功效, 系爭專利請求項3、4之「每一彈性經紗包含一條彈性紗線」 、「每一彈性經紗包含數條彈性紗線」已為甲證2說明書第[ 0011]段揭露。
二、甲證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 依甲證3說明書第6頁第12至13行、圖式第一圖;甲證2之圖 式第2、3圖及說明書第[0018]段,甲證2、3已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性理由同前。三、甲證2、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 甲證5說明書第[0007]段及圖式1已揭露紗之編織方法依序呈 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形穿繞,可增加紗的強度之技術特 徵,圖式4A、4B已揭露斜向交錯之技術特徵;而甲證2係以 具有強化編織物結構強度以作為伸縮水管之外管,甲證2、5 具有相結合之具體教示,結合甲證2、5及習知之編織法,即 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發明。
四、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系爭專利舉發事件 ,應作成「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參、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兩材料交界面的應力分布與單一材料的應力分布不同,由於 保護管中介的角色,可能改變外管的表面應力分布,減少伸 縮水管縮回時外管皺摺問題,且當保護管與內管材質不同時



,保護管更有保護內管和外管不易破裂的功效,並非單純將 內管加厚所能預期。甲證2圖式第3圖或說明書第[0011]段並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特殊穿緯行程」以及「緯紗交錯纏繞」 進而「緯紗絞緊經紗」的作用或功效,系爭專利保護管的設 置以及穿緯編織方式之差異技術特徵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甲證2圖式3教示之S形穿繞方式或習知編織 技術所能輕易思及或經由簡單變更而完成,甲證2不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直接 依附於請求項1,甲證2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 具進步性。
二、甲證3同甲證2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多數條彈性 經紗平行於該保護管軸向,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依序呈正螺 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形穿繞該每一彈性經紗,據此該多數條 非彈性緯紗彼此斜向交錯絞緊每一彈性經紗」技術特徵,系 爭專利請求項1之前揭技術特徵更具有強化編織結構之功效 ,甲證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性。三、甲證5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緯紗交錯纏繞」進而「緯紗絞 緊經紗」的整體技術特徵,與甲證2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之「據此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彼此斜向交錯絞緊每一彈 性經紗」之技術特徵,甲證2、5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 不具進步性。
四、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肆、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陳述 意見狀(本院卷第187至201頁)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意旨略 以:
一、系爭專利之內管與保護管為兩個獨立之構件,原告主張只是 加厚內管云云係錯誤及誤導的說法,系爭專利透過內管與保 護管獨立構件之設計,形成復層結構,兼顧徑向脹縮及軸向 伸縮彈性的變形量下,又能確保用水安全性與結構可靠性。 甲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有關保護管、彈性經紗和非彈性緯紗 的穿繞編織方式及結構。
二、甲證5不具有伸縮之訴求,係針對不具彈性收縮之消防水帶 技術,其編織方式與線材均與系爭專利不同,未提供任何有 關系爭專利技術之教示或隱喻,甲證5組合甲證2至4亦無法 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伍、爭點(本院卷第287頁):
一、證據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新穎性?二、證據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 性?
四、證據2、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 性?
五、證據2、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 性?
六、證據2、3、4之組合或證據2、3、5之組合或證據2、4、5之 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陸、本院判斷:    
一、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9年3月13日,主張優先權日為108年3月 22日,於110年2月17日經審定准予專利(乙證2卷第14至15 頁、第75頁),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 之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 108年專利法)為斷。而108年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規定:(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 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第2項)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 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再依同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發 明有違反第22條規定之情事,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 責機關舉發之。準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108年專利法第22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之情事應予撤銷,依法應由舉發 人即參加人附具證據證明之。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
  因應水壓而可軸向伸縮的水管,包含可伸縮的彈性內管,其 外套覆不具彈性的編織外管,編織外管可隨著彈性內管伸縮 ,縮回時呈皺摺狀。皺摺狀外管的缺點是縮回時水管的外徑 大幅增加,皺摺影響捲收且外型不佳,而皺摺處反覆伸縮變 形易成脆弱點而裂開,又因延伸之故裂開擴大,對內管失去 收束性,造成內管壓力不平均,承受內部水壓時對應外管裂 開處的內管壁容易爆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2]段,本院 卷第55頁)。
⒉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提出一種伸縮水管,包含:具徑向脹縮及軸向伸縮 彈性的一內管;具徑向脹縮及軸向伸縮彈性的一保護管,該 保護管全面包覆該內管外壁;以及包覆該保護管外壁的一外 管;該外管為包含多數條彈性經紗以及多數條非彈性緯紗所 編織而成的管狀織物;該多數條彈性經紗平行於該保護管軸



向,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形 穿繞該每一彈性經紗,據此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彼此斜向交 錯絞緊每一彈性經紗(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5]至[0007]段 ,本院卷第55至56頁)。
⒊系爭專利之功效
  系爭專利提出的技術手段可獲得的功效增進包括:⑴該內管 及保護管可因應水壓之有無而軸向伸縮。藉由該彈性經紗, 該外管可配合該內管和該保護管做軸向伸縮。藉由該非彈性 緯紗,該外管對該內管和該保護管形成徑向的拘束力。⑵該 外管為走馬編織機所織成之管狀織物,保持水管的外觀圓度 。⑶該外管軸向延伸時拉開該非彈性緯紗的軸向間距,收縮 時所有的非彈性緯紗呈緊密聚攏,水管無皺折。⑷通過上述 非彈性緯紗的特殊穿緯行程,非彈性緯紗是呈斜向交錯的包 覆於該保護管外壁,對該內管和該保護管形成徑向的拘束力 是平均分佈的。此外,該外管軸向延伸時會造成非彈性緯紗 一連串牽動,從而拉開非彈性緯紗的軸向間距。據此,非彈 性緯紗拉開間距的動作對彈性經紗的彈性延伸不構成阻礙, 使經紗有良好的彈性延伸表現。⑸該非彈性緯紗以軸向間距 累加或累減的方式配合外管延伸或收縮,單一軸向間距的拉 開距離不大,外管延伸時不會出現過大孔洞遍佈的情形,外 管對內管和保護管仍保持著徑向拘束的作用,且保護管幾乎 不會外露。⑹該保護管對該內管多一層保護,具體減少內管 破管的機率(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8]至[0014]段,本院卷 第56頁)。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主要圖式如附件一所示):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其餘為 附屬項,內容如下:
⒈請求項1:一種伸縮水管,包含:具徑向脹縮及軸向伸縮彈性 的一內管;具徑向脹縮及軸向伸縮彈性的一保護管,該保護 管全面包覆該內管外壁;以及包覆該保護管外壁的一外管; 該外管為包含多數條彈性經紗以及多數條非彈性緯紗所編織 而成的管狀織物;該多數條彈性經紗平行於該保護管軸向, 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形穿繞 該每一彈性經紗,據此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彼此斜向交錯絞 緊每一彈性經紗。
⒉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伸縮水管,其中,該保護管的壁 厚較該內管的壁厚為薄。
⒊請求項3:如請求項1所述之伸縮水管,其中,該每一彈性經 紗包含一條彈性紗線。
⒋請求項4:如請求項1所述之伸縮水管,其中,該每一彈性經



紗包含數條彈性紗線。
三、舉發證據說明:
㈠甲證2為103年1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M469410號「伸縮水管裝置 」專利案(主要圖式如附件二所示)。
㈡甲證3為93年10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247747號「網狀扁型多 孔水管」專利案(主要圖式如附件三所示)。
㈢甲證4為100年2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201105881A號「水管結構 」專利案(主要圖式如附件四所示)。
㈣甲證5為95(西元2006)年7月27日公開之美國第2006/016295 4A1號「Cylindrical jacket,jacket hose,suction hose,a nd cylindrical jacket manufacturing apparatus」專利 案(主要圖式如附件五所示)。
 ㈤前揭證據公告或公開日均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即108(西元 2019)年3月2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四、爭點分析: 
㈠甲證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新穎性: ⒈甲證2揭露一伸縮水管裝置,圖式第1、3、6圖與說明書第[00 09]段記載「伸縮水管裝置10,其包括,一內管12、一外管1 4及一連接單元16所組成,藉由水源壓力自動軸向伸縮內管 及外管之總長度」,其中甲證2之伸縮水管,相當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伸縮水管,甲證2說明書第[0010]段第2行記載 「內管12具有水密性及可膨脹伸縮之彈性」與說明書第[001 1]段記載「外管14,係為一編織物,並包覆於內管12外表面 ,包含有多數道彈性經紗20及多數道非彈性緯紗22編織而成 (如第3圖所示)。其中,各彈性經紗20具有延展性,並沿內 管12軸向設置,而各非彈性緯紗22則不具延展性,沿內管12 徑向設置」,其中甲證2之內管與外管,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之內管與外管,故甲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一種伸縮水管,包含:具徑向脹縮及軸向伸縮彈性的一內管 ;以及包覆該保護管外壁的一外管;該外管為包含多數條彈 性經紗以及多數條非彈性緯紗所編織而成的管狀織物;該多 數條彈性經紗平行於該保護管軸向」之技術特徵。由上所述 ,甲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具徑向脹縮及軸向伸縮 彈性的一保護管,該保護管全面包覆該內管外壁」與「該多 數條非彈性緯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形穿繞該每 一彈性經紗,據此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彼此斜向交錯絞緊每 一彈性經紗」之技術特徵,然甲證2所未揭示之技術特徵與 系爭專利請求項1已有實質上的差異,且該差異非為文字之 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或相對應之技術 特徵的上、下位概念,甲證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具新穎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包含系 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的技術特徵,甲證2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甲證2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2至4不具新穎性。
 ㈡甲證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 ⒈由前述㈠之⒈可知甲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具徑向脹 縮及軸向伸縮彈性的一保護管,該保護管全面包覆該內管外 壁」與「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 旋S形穿繞該每一彈性經紗,據此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彼此 斜向交錯絞緊每一彈性經紗」之技術特徵,雖甲證2說明書 第[0021]段第3至4行記載「內管12徑向膨脹被外管14所約束 ,避免內管12徑向膨脹,造成管壁過薄而破裂的缺失」;甲 證2說明書同段第7至8行記載「內管12與外管14的長度相同 ,故外管14表面不會在內管收縮時,受內管拉扯而於外表面 形成皺折」,以及甲證2圖式第3圖與說明書第[0011]段第1 至3行揭露「外管14,係為一編織物,並包覆於內管12外表 面,包含有多數道彈性經紗20及多數道非彈性緯紗22編織而 成(如第3圖所示)」之技術內容,惟甲證2之外管與內管之間 仍未包含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保護管,且甲證2之外管僅為 數道彈性經紗及多數道非彈性緯紗編織而成,仍非為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外管為多數條非彈性緯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 及反螺旋S形穿繞每一彈性經紗,據此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 彼此斜向交錯絞緊每一彈性經紗,該些差異已形成結構上的 不同。再者,保護管確實能對內管多一層保護,具體減少內 管破管的功效,又非彈性緯紗呈斜向交錯的包覆於保護管外 壁,對內管和保護管形成徑向的拘束力是平均分佈,是以就 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甲證2與系爭專利 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實難依據甲證2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甲證2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包含系 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的技術特徵,甲證2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甲證2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2至4不具進步性。
⒊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保護管在全面包覆該內管外壁」 ,實質上僅係將具有徑向脹縮及軸向伸縮彈性之內管加厚而 已,加厚本就可增加保護及減少破管的機率,其未有無法預 期的不同特性之功效,亦未在具備原有保護作用時而能省略 技術特徵,為通常知識者顯而易知之事云云(本院卷第15頁



)。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內管10、保護管20與外管30係為 三個獨立構件,保護管全面包覆該內管外壁,保護管對內管 多一層保護,且保護管直接接觸外管,係可使得外管不與內 管直接接觸,具體減少內管破管的機率,然若僅只將內管加 厚,加厚的內管仍直接與外管接觸,並無法使內管外層受到 保護,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伸縮水管係由內管10、保 護管20與外管30所組成之三層結構,具有能保護內管之功效 ,原告主張不足採。
⒋原告主張甲證2已揭露「依序呈反螺旋S形穿繞」;如反方向 穿經,則為「依序正螺旋S形穿繞」,可知此技術特徵充其 量僅係甲證2關於編織方式實施例之簡易修飾;甲證2具有將 「多數道非彈性緯紗」與「多數道彈性經紗」交錯網狀結合 伸縮水管的具體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 達到強化水管結構強度等目的,自有動機能結合甲證2及習 知技術之編織法或為甲證2之簡單修飾,即能輕易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云云(本院卷第16至18頁)。然甲證2之外管 僅為數道彈性經紗及多數道非彈性緯紗編織而成,外管的編 織並非為多數條非彈性緯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 形穿繞每一彈性經紗,據此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彼此斜向交 錯絞緊每一彈性經紗,該些差異已形成結構上的不同,原告 所述之「係甲證2關於編織方式實施例之簡易修飾」實屬後 見之明,又非彈性緯紗呈斜向交錯的包覆於保護管外壁,對 內管和保護管形成徑向的拘束力是平均分佈,是以就所採取 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甲證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仍不相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 據甲證2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原告主張不可採。
⒌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7、18段即提到內管與保護管之 材料均屬TPE的材料,內管與保護管材料相同,功能作用相 同,故不應認為保護管為獨立技術特徵,然為同一材質且功 能技術相同,應屬該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輕易變換可得之 云云(本院卷第286頁)。然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7]、[00 18]段記載「該內管10的材料具徑向脹縮及軸向伸縮之彈性 ,包含但不限於乳膠、熱塑性彈性體(Thermoplastic Elast omer,TPE)。該保護管20的材料具徑向脹縮及軸向伸縮之彈 性,包含但不限於熱塑性聚氨酯彈性體(Thermoplastic po lyurethanes,TPU)。該保護管20全面包覆該內管10外壁,該 保護管20的壁厚較內管10的壁厚為薄」,據此,內管為TPE 的材料,保護管為TPU的材料,內管與保護管的材料並不相 同,且該保護管全面包覆該內管外壁,又該保護管的壁厚較



內管的壁厚為薄,因此,保護管為獨立技術特徵,具有獨立 保護內管之功能,其功能與內管之功能亦不相同,原告主張 不足採。
㈢甲證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 :
⒈甲證3揭示一網狀扁型多孔水管,甲證3說明書第6頁第2行至 第4行記載「一種網狀扁型多孔水管,請參看第一圖,基本 上,主要包含有一裡層體(10)、一強化層(20)及一表層(30) 而共同製成。」,與同頁第12至17行「該強化層(20)係一層 網狀結構層,得以選用如尼龍絲交錯成網狀或其他具有抗張 力效果之材料,俾能將裡層體(10)完全包覆,其目的除提供 水管產品足夠強度外,蓋該強化層(20)始終將內層體(10)包 覆其中,倘若水流經過流道(11)時,能提供該流道(11)適度 地脹大,確保該裡層體(10)不至於任意變形」,由上所述, 甲證3雖揭露強化層係一層網狀結構層,得以選用如尼龍絲 交錯成網狀或其他具有抗張力效果之材料,且甲證3圖式第 三圖已揭露強化層的網狀為斜向交錯,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1之外管,惟從甲證3僅揭露強化層選用如尼龍絲斜向交錯 成網狀的結構,其並未揭露尼龍絲如何斜向交錯成網狀,以 及其尼龍絲是否具有彈性等技術內容,故甲證3所揭露的尼 龍絲斜向交錯成網狀結構非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多數條 非彈性緯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形穿繞該每一彈 性經紗,據此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彼此斜向交錯絞緊每一彈 性經紗,故甲證3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徑向脹縮及 軸向伸縮彈性的一保護管,該保護管全面包覆該內管外壁」 與「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形 穿繞該每一彈性經紗,據此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彼此斜向交 錯絞緊每一彈性經紗」之技術特徵。
⒉基上,甲證2與甲證3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徑向脹縮 及軸向伸縮彈性的一保護管,該保護管全面包覆該內管外壁 」與「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 形穿繞該每一彈性經紗,據此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彼此斜向 交錯絞緊每一彈性經紗」之技術特徵,故無法達成保護管確 實能對內管多一層保護,具體減少內管破管的功效,又非彈 性緯紗呈斜向交錯的包覆於保護管外壁,對內管和保護管形 成徑向的拘束力是平均分佈。系爭專利請求項1非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故甲證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包含系



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的技術特徵,甲證2、3之組合既不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甲證2、3之組合自亦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性。
 ⒋原告主張甲證3說明書第6頁第12至17行已揭露「該強化層(20 )係一層網狀結構層,得以選用如尼龍絲交錯成網狀或其他 具有抗張力效果之材料……其目的……倘若水流經過……能提供該 流道適度地脹大,確保該裡層體不至於任意變形……」及圖式 第一圖亦明確繪製強化層「彼此斜向交錯」之技術特徵,另 參酌系爭專利圖式圖6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謂「該多數 條非彈性緯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形穿繞該每一 彈性經紗」,僅是上、下交互穿繞編織方式,僅係編織法之 習知技術云云(本院卷第18至19頁)。然甲證3雖揭露強化 層係一層網狀結構層,得以選用如尼龍絲交錯成網狀或其他 具有抗張力效果之材料,且甲證3圖式第一圖已揭露強化層 的網狀為斜向交錯,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外管,惟從 甲證3僅揭露強化層選用如尼龍絲斜向交錯成網狀的結構, 其並未揭露尼龍絲如何斜向交錯成網狀,以及其尼龍絲是否 具有彈性等技術內容,故甲證3所揭露的尼龍絲斜向交錯成 網狀結構非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依 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形穿繞該每一彈性經紗,據此 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彼此斜向交錯絞緊每一彈性經紗」技術 內容。又原告就其所稱「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依序呈正螺旋 S形穿繞及反螺旋S形穿繞該每一彈性經紗」編織方法為習知 技術且用於伸縮水管之技術領域中乙情並未提出舉證,原告 主張尚難採憑。
㈣甲證2、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 :
⒈甲證4揭示一水管結構,甲證4說明書第4頁第18行至第5頁第3 行記載「水管內管1以及結合在水管內管1外部的保護層2所 構成(如第一圖所示),其中水管內管1的外側延伸有複數翼 片11結構,令保護層2是對應水管內管1外部而包覆固定。其 中,上述保護層2係可採用柔韌的布料所製成,俾令複數保 護層2各以其兩側邊而車縫在水管內管1相鄰的兩翼片11上( 如第二圖所示),達到保護層2包覆在水管內管1外部的目的 」,由上所述,甲證4雖揭露保護層,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1之保護管,惟甲證4僅揭露保護層2係可採用柔韌的布料 ,其並未揭露保護層具徑向脹縮及軸向伸縮彈性之技術內容 ,故甲證4所揭露的保護層非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具徑向脹 縮及軸向伸縮彈性的保護管,因此,甲證4亦未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具徑向脹縮及軸向伸縮彈性的一保護管,該保



護管全面包覆該內管外壁」與「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依序呈 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形穿繞該每一彈性經紗,據此該多 數條非彈性緯紗彼此斜向交錯絞緊每一彈性經紗」之技術特 徵。
⒉基上,甲證2與甲證4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徑向脹縮 及軸向伸縮彈性的一保護管,該保護管全面包覆該內管外壁 」與「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 形穿繞該每一彈性經紗,據此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彼此斜向 交錯絞緊每一彈性經紗」之技術特徵,故無法達成保護管確 實能對內管多一層保護,具體減少內管破管的功效,又非彈 性緯紗呈斜向交錯的包覆於保護管外壁,對內管和保護管形 成徑向的拘束力是平均分佈。系爭專利請求項1非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甲證2、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包含系 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的技術特徵,甲證2、4之組合既不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甲證2、4之組合自亦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性。
㈤甲證2、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 :
⒈甲證5揭示一圓管柱狀水管護套、護套軟管、吸入軟管和圓管 柱狀水管護套製造設備,甲證5說明書第[0018]、[0019]、[ 0031]段記載「斜向編織的圓管柱狀水管護套,經紗與緯紗 連續編織而成的斜紋線方向,與圓管柱狀水管護套的中心線 方向呈螺紋狀排列,其夾角小於10度。根據1或2所述的圓管 柱狀水管護套,其特徵在於,與圓管柱狀水管護套的中心軸 線傾斜的方向上,產生的斜向沿圓管柱狀水管護套的中心軸 線呈直線狀排列,或者與圓管柱狀水管護套的中心軸線呈小 於10度的角度螺旋狀排列,其中心軸乃藉由將經線螺旋排列 到圓管柱狀水管護套。例如,根據本發明編織成斜向的圓管 柱狀水管護套中,通過圍繞中心軸加以絞緊,使斜向的方向 與圓管柱狀水管護套的中心軸的方向看齊,從而使經紗變成 螺旋形的圓管柱狀水管護套。作為通過圍繞中心軸施加絞緊 而使斜向的方向對準圓管柱狀外層的中心軸方向的方法,可 以通過保持圓管柱狀外層的長邊之兩端來施加絞緊」(本院 卷第128至129頁、第273至275頁),由上所述,甲證5雖揭 露經線螺旋排列到圓管柱狀水管護套,以及經紗變成螺旋形 的圓管柱狀水管護套。作為通過圍繞中心軸施加絞緊而使斜 向的方向對準圓管柱狀外層的中心軸方向的方法,可以通過



保持圓管柱狀外層的長邊之兩端來施加絞緊,惟系爭專利請 求項1是有多數條彈性經紗平行於該保護管軸向,多數條非 彈性緯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形穿繞該每一彈性 經紗,故甲證5所揭露經紗變成螺旋形的圓管柱狀水管護套 非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多數條非彈性緯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 穿繞及反螺旋S形穿繞該每一彈性經紗,因此,甲證5亦未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徑向脹縮及軸向伸縮彈性的一保護 管,該保護管全面包覆該內管外壁」與「該多數條非彈性緯 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形穿繞該每一彈性經紗, 據此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彼此斜向交錯絞緊每一彈性經紗」 之技術特徵。
⒉基上,甲證2與甲證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徑向脹縮 及軸向伸縮彈性的一保護管,該保護管全面包覆該內管外壁 」與「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 形穿繞該每一彈性經紗,據此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彼此斜向 交錯絞緊每一彈性經紗」之技術特徵,故無法達成保護管確 實能對內管多一層保護,具體減少內管破管的功效,又非彈 性緯紗呈斜向交錯的包覆於保護管外壁,對內管和保護管形 成徑向的拘束力是平均分佈。系爭專利請求項1非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甲證2、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包含系 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的技術特徵,甲證2、5之組合既不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甲證2、5之組合自亦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性。
⒋原告主張甲證5係以多數條經紗與以及多數條緯紗所編織而成 的管狀織物;該多數條經紗平行於該保護管軸向,該多數條 緯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形穿繞該每一經紗,據 此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彼此斜向交錯絞緊每一經紗;甲證5 第31段已提及「twist」之字語,已揭露本件「特殊穿緯」 絞緊之特徵,故依先前技術資料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之云云(本院卷第20至22頁、第287頁)。然甲證5係揭露經 線螺旋排列到圓管柱狀水管護套,以及經紗變成螺旋形的圓 管柱狀水管護套。作為通過圍繞中心軸施加絞緊而使斜向的 方向對準圓管柱狀外層的中心軸方向的方法,可以通過保持 圓管柱狀外層的長邊之兩端來施加絞緊,惟系爭專利請求項 1是有多數條彈性經紗平行於該保護管軸向,多數條非彈性 緯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形穿繞該每一彈性經紗 ,故甲證5所揭露經紗變成螺旋形的圓管柱狀水管護套非為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多數條非彈性緯紗依序呈正螺旋S形穿繞 及反螺旋S形穿繞該每一彈性經紗。再者,甲證5所揭露的絞 緊(twist)係為經紗變成螺旋形的圓管柱狀水管護套。作為 通過圍繞中心軸施加絞緊,亦非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多 數條非彈性緯紗彼此斜向交錯絞緊每一彈性經紗,原告主張 不足採。
㈥甲證2、3、4之組合或甲證2、3、5之組合或甲證2、4、5之組 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 ⒈由前述爭點分析㈡至㈤所述,甲證2、3、4、5均未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具徑向脹縮及軸向伸縮彈性的一保護管,該保 護管全面包覆該內管外壁」與「該多數條非彈性緯紗依序呈 正螺旋S形穿繞及反螺旋S形穿繞該每一彈性經紗,據此該多 數條非彈性緯紗彼此斜向交錯絞緊每一彈性經紗」之技術特 徵,故無法達成保護管確實能對內管多一層保護,具體減少 內管破管的功效,又非彈性緯紗呈斜向交錯的包覆於保護管 外壁,對內管和保護管形成徑向的拘束力是平均分佈。因此 ,系爭專利請求項1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甲證2、3、4之組合或 甲證2、3、5之組合或甲證2、4、5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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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