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商訴字,112年度,17號
IPCV,112,商訴,17,20230629,2

1/1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商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于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淳紳
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2年度商訴字第17號事件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承保本院112年度商訴字第17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被告淳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淳紳公司)之董監事 及經理人責任保險,經淳紳公司向本院聲請對伊告知訴訟, 並要求伊參與本件訴訟程序,為明暸本件進行情形,以判斷 伊有無給付保險金責任,爰聲請閱覽本件卷宗等語。三、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有淳紳公司民事告知參加訴訟狀及兆豐 產物董監事及經理人責任保險單在卷可稽(見商調卷八第14 1至145、205至207頁),兩造對於聲請人聲請閱覽本件卷宗 ,亦無意見(見商訴卷二第446頁),是其聲請閱卷,核與 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淳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