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410號
STEV,112,店補,410,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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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410號
原 告 魏廼杰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薩布爾.吾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魏廼杰為先位原告、甲○○為備位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並先位請求被告㊀應將新北市○○區○○○路00號、63號建物
(下依序稱系爭61號、63號建物)騰空返還先位原告,並給付先
位原告新臺幣(下同)2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㊁被告應自民國112年5
月1日起至將系爭61號、63號建物騰空返還先位原告時止,按月
給付先位原告86,000元;備位請求被告㊀應系爭61號、63號建物
騰空返還備位原告,並給付備位原告2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㊁被告應
自112年5月1日起至將系爭61號、63號建物騰空返還備位原告時
止,按月給付備位原告86,000元,依前揭法條及說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5,837,833元(理由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
編號 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00號建物騰空返還先位(備位)原告。 系爭建物主體構造為鋼筋混凝土、地上樓層數2層、建物屋齡23年4月(自民國89年1月19日完工日至112年5月16日起訴狀到達法院之日,未滿1月部分以1月計算)、建物面積分別118.08平方公尺,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建物現值計算公式估算,建物之現值為2,820,853元。 依建物登記謄本資料 2 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00號建物騰空返還先位(備位)原告。 系爭建物主體構造為鋼筋混凝土、地上樓層數2層、建物屋齡23年4月(自民國89年1月19日完工日至112年5月16日起訴狀到達法院之日,未滿1月部分以1月計算)、建物面積分別117.29平方公尺,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建物現值計算公式估算,建物之現值為2,801,980元。 依建物登記謄本資料 3 被告應給付先位(備位)原告2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依起訴狀所載為租金,屬獨立之訴訟標的;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 除利息部分合併計算 4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開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先位(備位)原告86,000元。 請求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 不併算價額 合計 5,837,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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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