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369號
STEV,112,店補,369,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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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369號
原 告 廖美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習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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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