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367號
STEV,112,店補,367,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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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名門翠堤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饒一鳴
訴訟代理人 張等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彥明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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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