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338號
STEV,112,店補,338,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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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338號
原 告 沈倩瑜
訴訟代理人 盧秀嬌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高美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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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