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店司補字第618號聲 請 人 趙柏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嘉珮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價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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