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補字,112年度,618號
STEV,112,店司補,618,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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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趙柏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嘉珮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價額
為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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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