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1年度,1720號
STEV,111,店簡,1720,2023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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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7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勝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睿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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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