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補字第37號
原 告 李石獅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
被 告 李後
李石成
李鴻寶
李鵬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87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