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112年度,35號
SSEV,112,新簡補,35,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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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補字第35號
原 告 江俊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江信億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崑城
江清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請求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拆除地上物等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
茲據原告陳報請求拆除坐落台南市○○區○○段0地號之地上物
面積約30坪(換算面積為99.17平方公尺),而該地號公告土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20元,核計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51,568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
12年6月21日前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裁判
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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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