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2年度,242號
SSEV,112,新簡,242,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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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2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曾金貴
張曾急
江曾解
曾金興
曾金火
曾惠敏
曾琮勝
曾建中
○○○○○○○○燕巢辦公處) 曾慧住嘉義縣○○鎮○○里○○○000號
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曾琮勝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
2年7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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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