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128號
原 告 王秀玲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被 告 陳麗芬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140號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曾一同任職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業服務中心新市 服務站。詎被告因不滿原告之工作方式及態度,竟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先後於民國110年9月15日、同年9月17日、同 年10月29日,在上開供不特定民眾洽公之服務站內,公然以 「真的很沒家教」、「沒家教」、「奉祀爭神,只會爭」、 「很白目」、「一無是處」、「真的生眼睛沒有看過像妳這 麼差勁的」、「臭俗仔(台語)」、「一點都沒有長進」、 「瘋查某(台語)」、「醜戈厚屎(台語)」、「一副嘴臉 」、「醜死了」、「無能」、「人格違常」、「無三小路用 (台語)」等言語辱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 價(下稱系爭行為)。原告因被告系爭行為,受有精神上痛 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法律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30萬元。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辯以:對於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無意見,但伊覺得是 被設計的,覺得很委屈。伊還有400萬元房貸及要扶養身心 障礙的父母跟祖父母,經濟上不是很充裕。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 告上揭之公然侮辱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簡字第3 558號刑事簡易判決認被告犯公然侮辱罪,共3罪,各處拘役 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20日,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 可佐(見新司簡調卷第19-2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刑事卷宗查核無訛,且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故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應堪採信。是被告上揭公然侮辱行為已構成對原告 名譽權之不法侵害,原告因此受有名譽貶損之精神上痛苦, 堪以認定。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 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正當。
㈡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 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上揭公然侮辱行 為,足使原告名譽受損,已如前述。而原告為大學畢業,目 前擔任科技公司行政助理,已婚,有2名小孩,109、110年 度課稅所得收入分別為417,892元、449,962元;被告為大學 畢業,目前在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擔任約聘人員,未婚, 109、110年度課稅所得收入分別為474,751元、487,517元, 名下有房屋1棟、土地1筆、投資8筆等情,業據兩造於本院 審理時陳明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本院審酌原告經此侵權行為 所受之精神上痛苦、對於生活秩序之影響程度,及被告行為 之手段、態樣,以及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之精神慰撫 金,尚屬過高,應以8萬元為允當。
四、綜上,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萬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固本件 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惟訴訟費用部分,雖無兩造應負擔 之費用額,然本件原告之請求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仍應為 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