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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2年度,186號
TLEV,112,六簡調,186,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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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寬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且應於收受裁定二
日內具狀聲請閱卷,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林原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馬○○之真實姓
名及年籍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於
閱卷完畢後3日內,以被繼承人林原建之「全體遺產」為本
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
四、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高慶
昌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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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