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223號
原 告 呂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 告 張維綱
張宸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張維綱、張宸瑋涉有詐欺罪嫌疑,經起訴 在案(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7號),因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而於111年9月8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確定,並送行在案,有本院斗六簡易庭公 務電話紀錄表可參。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