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澄字,111年度,19號
TPPP,111,澄,19,20230628,1

1/3頁 下一頁


懲戒法院判決
111年度澄字第19號
送機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 菊
代 理 人 劉建成
王宣文
梅安華
被付懲戒人 林志誠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分局長




辯 護 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鄭元翔律師
被付懲戒人 許書桓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
            所前所長





辯 護 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
王詩惠律師
被付懲戒人 顏敏森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
            所前副所長






被付懲戒人 傅榮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
            所前巡佐






辯 護 人 黃明展律師
古慧婷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林志誠降貳級改敘。
許書桓降壹級改敘。
顏敏森降壹級改敘。
傅榮光降壹級改敘。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壹、被彈劾人(即被付懲戒人等)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林志誠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分局長(現任該局主 任秘書室警政監,警監四階,相當簡任第十職等) 許書桓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前所長(現 任該局南港分局偵查隊警務員,警正三階,相當薦 任第七職等)
顏敏森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前副所長( 現任該局松山分局警備隊巡佐,警正四階,相當薦 任第六職等)
傅榮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前巡佐(現 任該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巡佐,警正四階, 相當薦任第六職等)
貳、案由:民國110年4月16日被彈劾人顏敏森為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下稱臺北市警局)松山分局(下稱松山分局)所轄中崙 派出所(下稱中崙派出所)時任副所長輪值當晚主管,對於 民眾闖入叫囂及毀損值勤臺公務電腦螢幕一事,除未詳實通 報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外,亦指示服勤員警隱匿案情;被彈劾 人許書桓為該所時任所長,除未指示所屬續查並依法處置, 亦未呈報分局長官外,甚至與被彈劾人傅榮光巡佐共同將駐 地監視器主機之硬碟格式化,湮滅他人刑案證據;被彈劾人 林志誠為時任分局長,明知監視器影像已被湮滅,卻仍對外 以停電為由掩蓋事實,被質疑後說法數變,於移送機關詢問 時仍飾詞狡辯,該四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110年4月21日有人在網路爆料,數名黑衣人於同月16日凌晨 2時許因與一路人(事後得知為楊忠蒞教官)起口角而闖入 中崙派出所直接動手砸毀值勤臺電腦螢幕,該分局有處理 等情事,輿論對松山分局是否未依法處置及臺北市警局是否



督導不周等有所質疑。松山分局為澄清外界疑慮,時任分局 長林志誠於22日上午8時15分先批示發布新聞稿「澄清臉書 社群貼文員警處事違失記過調職調整教官職務」,內文提及 徐姓民眾「不慎」碰倒電腦螢幕掉落損壞,願負賠償責任並 向員警致歉;隨即於10時召開第一次記者會,拿出台電停電 通知單公開表示因為停電造成監視器錄(所謂「停電說」 ),不僅無法釋疑,更加深外界有警方未依法偵辦及避重就 輕之印象。林志誠為再次釋疑,遂於同日17時30分召開第二 次記者會,除說明已由臺北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臺北 市刑大)科技偵查隊(下稱科偵隊)將被格式化之駐地監視 器主機扣回加以還原外,並安排楊忠蒞與砸毀電腦螢幕之徐 權及陪同之凃政廷於松山分局前公開握手致意,更引發公權 力不彰及與黑道和解之質疑,林志誠復公開表示復電後因忘 記重啟監視器設定,導致監視器未拍下當時畫面。經調查後 ,認被彈劾人四員確有違失行為,茲將其違失事實與證據臚 列如下:
一、110年4月16日凌晨2時15分44至47秒,王偉強、徐權、徐靖 、曹喆陸續進入中崙派出所,徐權於16分7秒時舉起值勤臺 旁鐵椅拋出砸到電腦螢幕致毀損,同時顏敏森向前壓制徐權 ,其堅稱未見到電腦螢幕如何毀損,因被屏風遮擋。2時48 至52分凃政廷帶徐權返回道歉,在場員警依顏敏森指示「簡 單處理」,不僅未對涉嫌毀損公物之徐權依法處置,甚至值 班警員未在工作紀錄簿登載上開情事並經顏敏森批核,其亦 未依規定逐級報告。另網路揭露後,顏敏森與三位員警之書 面報告皆有「徐權『不慎』撞倒值勤臺電腦螢幕並願賠償」等 文字,顯意圖將當晚之故意毀損公物罪行淡化為過失及民事 責任,規避其未指示依法偵辦之責,核有重大違失。(一)顏敏森對徐權拋擲鐵椅致毀損電腦螢幕一事,不論於移送機 關詢問、行政調查及刑事偵查時皆堅稱其未見到電腦螢幕如 何毀損,因為被屏風擋住,且問在場三位員警亦表示看到 :
1、顏敏森堅稱因被屏風擋住故未見到電腦螢幕如何毀損,且問 在場三位員警亦表示看到:
(1)顏敏森移送機關詢問時表示:據駐地大廳監視器2時16分7 秒至9秒畫面顯示,我從寢室出來走到屏風右後方時,徐權 正高舉值勤臺旁的鐵椅準備拋出,我看過監視器看了很多遍 了,我真的有看到,因為我當時2點下勤務,我是著制服 就寢也有穿鞋,我是聽到有聲音起來,我的視線並有在 徐權身上,我剛睡醒,視線在搜尋聲音,我有聽到吵雜的聲 音,我有聽到摔東西的聲音。2時16分10秒至28秒畫面顯



示,我從值勤臺右側壓制住徐權後將他一路帶往牆邊,我不 是因為目睹徐權亂扔鐵椅而決定對其施以強制力,因我看到 值勤臺有人,看到徐權在咆哮,我只是在制止他。電腦螢 幕掉落地面毀損,是等闖入民眾全部趕出去之後,我才問三 位員警發生什麼事情。
(2)顏敏森於110年4月27日在松山分局督察組調查時表示:我 有看到值勤臺電腦螢幕如何毁損,因事出緊急,我只有看到 該名男子一直在咆哮。【提示110年4月16日02:16:07監視器 畫面翻拍照片】我當時被值勤臺後方之屏風擋住視線,所以 有看到徐民有拿椅子的動作。當下我和同事一同喝令民眾 冷靜,並要求退出派出所之際,才發現螢幕掉落地面。發現 之後有問現場同事電腦螢幕怎麼會掉在地上,惟現場同事均 表示在內梯攔阻民眾,有看到螢幕掉落情形,所以當下以 為是在推阻民眾時「不慎」碰撞才掉落的。後來其中一位民 眾凃政廷走進派出所表示非常抱歉,並稱係其友人徐權「不 慎」將電腦弄倒,隨後並將徐權叫進派出所,徐權本人也承 認係其「不小心」將電腦弄倒。
(3)顏敏森於110年4月28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訊問時表示:他們只是酒醉的人,順勢跟我的 同仁把他們推出去派出所門外,我返回駐地值勤臺,本想問 剛剛發生何事,結果我發現電腦掉在地上,我就問在場的陳 志勇蕭育宏楊育陞三人有無看到螢幕為何掉在地上,他 們聲稱都看到都不知道。剛剛那些民眾有一位進來說「抱 歉,剛剛朋友失禮」,對我們說抱歉,我就問這個螢幕掉在 地上是你們弄的嗎?他說他不知道,如果造成損失他們願意 賠償。當下他有聯繫到並將那名民眾叫來派出所,我有詢問 他並求證說這螢幕是你弄的嗎?他說「對,他『不小心』弄到 的」,因為當下我無法求證電腦螢幕是如何掉的,我就依慣 例先抄錄他的年籍資料以備日後可以查證。【提示110年4月 16日02:16:08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我有見到民眾拿起椅 子,因為屏風擋到,而且那時剛睡醒。
(4)顏敏森於110年4月29日在松山分局督察組調查時表示:我就 先回寢室穿鞋,之後再回至值勤臺,才發現電腦螢幕掉在地 上,我就詢問同仁(警員陳志勇蕭育宏楊育陞),他們 三個均表示不知道為何螢幕會掉在地上。我當下檢視螢幕是 還有電源,但不確定損壞情況,我問凃姓民眾這螢幕怎麼會 倒,他說是「不小心」推倒,我叫他把那名民眾叫進來,凃 民就出去帶徐姓民眾進來,徐民當下也承認是他「不小心」 推倒的,他願意賠償。
(5)顏敏森於110年5月7日在臺北市政府訪談時表示:這是連續



畫面,其實定格的時候,看起來我是有探頭,可是因為屏風 擋到,我確實有看到他有丟擲鐵椅的動作。
(6)備勤警員陳志勇移送機關詢問時表示:大廳監視器2時16 分8秒畫面顯示,徐權將鐵椅拋出擊中值勤臺上公務用電腦 螢幕,當時我正從走廊步出,我有看到,但聽到一些喧嘩 與東西掉落的聲音,可是不確定是誰。9秒畫面顯示,徐權 拋出的鐵椅落在值勤臺後方的地面,當時我與值班警員蕭育 宏正將第四位民眾曹喆從走廊帶往大廳,我有看到鐵椅落 地,但有聽到聲音。值勤臺上公務用的電腦螢幕掉落地面毀 損,是把他們趕出去,之後回到裡面才發現掉落在地。 (7)值班警員蕭育宏移送機關詢問時表示:當時的情形是我們 的值日主管顏敏森在現場處理,他是先問我們三個人有有 看到電腦螢幕被砸毀的情事,但我們現場三個人都有看到 。我們都是在96秒把人全部趕完之後,回來才發現電腦螢幕 是在地上的。
2、惟臺北市警局督察室股長陳勇華移送機關詢問時當場表示 :看到影片的呈現,顏敏森應該是有看到案發現場,但有 向許書桓報告清楚。
(二)凌晨2時48至52分凃政廷帶徐權返回中崙派出所向顏敏森及 員警道歉並留下聯絡電話,據密錄器畫面逐字稿,警員蕭育 宏說「在那邊摔東西」,顏敏森說「螢幕破掉了,不能用了 」、「你們就簡單處理就好」,顯見當下已得以判斷螢幕毀 損與摔東西有關聯,而非如顏敏森及員警辯稱因未看到過程 就完全相信該二位民眾所主張係因不小心碰到的: 1、據臺北市政府復函檢附之值班警員蕭育宏身上密錄器畫面逐 字稿顯示:
(1)警員蕭育宏表示:「(問顏敏森)要不要辦」、「(對徐權 說)這個東西(指電腦螢幕)掉了,掉在地上」、「(對徐 權說)如果真的要弄,你們那群人進來早就都被帶走了」、 「(顏敏森說「我要指出你不OK的地方是你進來就開始)拿 東西,在那邊摔東西」、「(顏敏森說「你不開心有關係 ,你不能)侵門踏戶」等語。
(2)顏敏森表示:「(對徐權說)你剛剛把這些東西打壞了你知 道嗎」、「(對徐權說)螢幕破掉了,不能用」、「(對凃 政廷說)你剛好現在帶他過來,我就簡單處理就好」、「( 對徐權說)我剛剛真的差點要處理了」、「這件就不要再講 了,你們就簡單處理就好」等語。
(3)凃政廷表示:「該賠償的部分我會叫他(指徐權)處理」等 語。
(4)徐權表示:「賠償的話你再跟我說」、「剛喝完酒,有一個



人對我們言語相向,我們就情緒失控,不好意思」等語。 2、從上開密錄器畫面逐字稿之對話內容可知: (1)顏敏森對徐權說「你剛剛把這些東西『打壞了』」、「『螢幕 破掉』了,不能用」、「我要指出你不OK的地方是你進來就 開始」,值班警員蕭育宏接著說「拿東西,在那邊摔東西」 ,顯然不論是顏敏森或值班警員蕭育宏至少在該二人道歉當 下,主觀上已明確認知電腦螢幕毀損是徐權故意摔東西所造 成。
(2)值班警員蕭育宏顏敏森「要不要辦」,顏敏森凃政廷說 「你剛好現在帶他(徐權)過來,我就『簡單處理』就好」, 最後顏敏森又說「這件就不要再講了,『你們就簡單處理』就 好」,顯然當下值日主管顏敏森已指示在場三位員警「簡單 處理」,即採不要聲張、賠償私了之方式處理,值班警員蕭 育宏也附和說「如果真的要弄,你們那群人進來早就都被帶 走了」,反面之意即有要辦人的意思。
(三)在場三位員警遂依顏敏森指示「簡單處理」,不僅未對於涉 嫌毀損公物之徐權依法處置,甚至值班警員蕭育宏未在工作 紀錄簿登載上開情事還寫「無異常」並經顏敏森批核,顏敏 森除當日8時曾向許書桓口頭報告外,未依規定逐級報告, 經移送機關詢問在場員警表示「當時值日主管顏敏森在,怎 麼處理,要看他的決定」:
1、在場三位員警依顏敏森指示「簡單處理」,未對於涉嫌毀損 公物之徐權依法處置:
(1)即便在場三位員警因分頭攔阻闖入駐地之民眾而未親眼看到 過程,惟警員蕭育宏陳志勇也坦承有聽到鐵椅掉落之聲音 ,依經驗法則足以合理懷疑是有人故意拋擲鐵椅而應進一步 查證,卻未為之:
①值班警員蕭育宏於110年5月7日在臺北市政府訪談時表示:當 時我們三位同仁是在走廊那邊擋,就是徐權在砸螢幕的時候 ,當下是有人在值勤臺的,因為當時有三個人想往樓梯間 走上去,那我們三個人都在走道,所以我們也都有看到事 發經過。【提示密錄器逐字稿,密錄器員警:拿東西,在那 邊摔東西】應該是說他們離開之後,就是值勤臺的駐地有椅 子凌亂的部分,就是它不是在原本的位置,但是到底有有 摔,我不知,我有看到。我當時在擋黑衣人要走進來的時 候,我有聽到鏗鏘一聲,但是我不知道那是什麼,應該是椅 子掉的聲音。
②備勤警員陳志勇移送機關詢問時表示:徐權將鐵椅拋出擊 中值勤臺上公務用電腦螢幕及鐵椅落地,當時我與值班警員 蕭育宏正將曹喆從走廊帶往大廳,我有看到,但有聽到聲



音。
(2)顏敏森移送機關詢問時雖稱「徐權正高舉值勤臺旁的鐵椅 準備拋出,我真的有看到,有聽到摔東西的聲音」等語 ,惟縱其主張因被屏風遮擋故未看到徐權拋擲鐵椅毀損電腦 螢幕過程為真,下一秒鐵椅落地發生聲響,連遠在走廊阻擋 民眾往內移動之警員蕭育宏陳志勇坦承有聽到摔鐵椅的聲 音,難道近在咫尺之顏敏森未聽到聲響,且看到鐵椅從值勤 臺右外側位移至後方地板倒下也不懷疑鐵椅是有人故意拋擲 ,其辯詞殊難採信。
2、值班警員蕭育宏未在工作紀錄簿登載上開情事還寫「無異常 」並經顏敏森批核,顯無意讓他人知悉當晚發生之事: (1)值班警員依規定應於勤務結束後將所見情況填寫於工作紀錄 簿,當時值日主管亦應覈實核章,顏敏森及值班警員蕭育宏 從警多年,自應知之甚詳。惟據臺北市政府函送之專案小組 調查報告中敘明,值班警員蕭育宏在當日工作紀錄簿之工作 記事及處理情形僅登載「械彈管制、駐地安全維護、監看視 訊巡邏」等語,並未登載衝突事件,而蕭育宏之工作紀錄簿 係由顏敏森核批。
(2)值班警員蕭育宏移送機關詢問時表示:我們有趕人,民眾 有跑進來派出所,我當時因有其他勤務,忘記將該事登載於 工作紀錄簿是我的疏失,顏敏森有要我寫「無異常」的 登載,「無異常」是工作的例句,他當時是跟我們說我們一 樣回復一般的勤務,那事後會由他跟主管做陳報。工作紀錄 簿有登載該事是我自己的疏失,我也因此受到行政懲處。 其於110年5月7日在臺北市政府訪談時亦表示:工作紀錄簿 是我要寫,未於工作紀錄簿登載這件事情,是因為當時顏敏 森就是指示我們趕快出去,回復正常勤務,然後他會處理其 他的事情,所以我當時也有想太多。有登載是我個人的 疏失。【問:明明就有發生事情為何寫無異常?】我當下就 是只有想著趕快接替我下一班的勤務,我就有思考這一個 ,是我個人疏失。我也有去記我當時是幾點去做登載的, 然後它那邊都會有相關的例句可以做使用。
(3)顏敏森移送機關詢問時表示:警員蕭育宏的工作紀錄簿寫 「無異常」,工作紀錄簿是事後補上去的。蕭育宏寫的應是 他經驗不足便宜行事,核章也是事後核章,我也辦法改, 我當了副所長,在我職責上有在文字上督導他,是我疏失 ,我願意接受懲處。可能我有看到他寫「無異常」,我就 蓋章。另其於110年5月7日在臺北市政府訪談時亦表示:照 一般的規定來講,他們處理任何案件,自己回來都要做工作 紀錄簿,做案件的處理,我有逐筆的去給他看,我是事後



核章,我有去給他們做叮嚀,我承認我疏失等語。 (4)值班警員蕭育宏雖坦承未將當晚之衝突事件登載於工作紀錄 簿係其個人疏失,並非顏敏森所指示,顏敏森雖亦坦承事後 有核章,但看清楚就核章亦有疏失,惟當晚從民眾闖入喧 囂到丟椅砸壞電腦螢幕顯係重大事故竟未登載,而顏敏森及 在場員警最自豪者是於96秒內將民眾趕出駐地,如此英勇維 護駐地安全之事,照理應登載於工作紀錄簿呈報分局長官以 資表揚,卻未於公文書上留下隻字片語,顯無意讓他人知悉 當晚發生之事,而非單純漏未登載,爰該二人之辯詞顯不可 採。
3、顏敏森除110年4月16日8時曾向到班之許書桓口頭報告外, 未依規定逐級報告,在場員警經移送機關詢問時表示「當時 值日主管顏敏森在,怎麼處理,要看他的決定」,足資證明 顏敏森當下「簡單處理」之指示對在場員警確有影響力: (1)顏敏森移送機關詢問時表示:中崙派出所被民眾闖入喧囂 甚至有一人將公務用電腦螢幕砸壞,這件事隔了幾小時我就 有跟許書桓報告了,許書桓說他知道他們會依法處理,我的 職責已經盡了,我只是把這個任務跟他說。
(2)許書桓移送機關詢問時表示:110年4月16日上午8時我到 中崙派出所後,那個時候顏敏森有跟我報告,顏說凌晨兩點 多有人闖入派出所,他們追人跑進來,我問說當下怎麼有 制止?顏說他當下有拉了一個人,因為他們追的是楊忠蒞, 顏當下有留下一兩個人的名字,有電腦螢幕掉在地板上壞掉 ,他們當下就這樣處理。
(3)備勤警員陳志勇移送機關詢問時表示:中崙派出所被民眾 闖入喧囂甚至有一人將公務用電腦螢幕砸壞,這件事在110 年4月21日被網路揭露前,我有向所長分局長官呈報, 當時有顏敏森在,由他全權處理。
(4)值班警員蕭育宏移送機關詢問時表示:(提示你於臺北市 政府政風處訪談紀錄:顏敏森跟你及另二位在場警員說這個 案件目前就是先用賠償做處理)當時值日主管顏敏森有在, 全程要怎麼處理,當然要看值日主管作決定。其於110年5月 7日在臺北市政府訪談時亦表示:因為我們副所長他是值日 主管,基層員警在處理的時候一定都會尊重值日主管的意思 。如果副主管他如果真的想要處理這些人,用毀損公物也好 的話,那我們就一定會依法去做辦理。
(5)另據臺北市政府函送之專案小組調查報告指出,值班警員蕭 育宏表示「當時僅依顏敏森指示抄錄帶頭者與毁損螢幕民眾 的個資,顏敏森未要求逮捕亦未指示通報,民眾離開後,勤 務指揮中心(下稱勤指中心)亦有來電詢問發生何事,顏敏



森並表示由渠向勤指中心報告即可」。
4、各級警察機關或員警發現犯罪,依規定均應立即處置,迅速 報告分局勤指中心,層級列管,不得隱匿、延誤或作虛偽陳 報。惟據臺北市政府函送之專案小組調查報告指摘,顏敏森 雖當下有親自前往松山分局勤指中心報告,但未詳實報告有 多位民眾衝入中崙派出所及值勤臺電腦螢幕遭毁損之狀況, 其有故意淡化事件嚴重性;亦未遵守警察局內部如有異常事 件應即同步通報主官及督察組之要求,於同日8時後始向許 書桓報告此事。
(四)另於110年4月21日有人在網路揭露上開中崙派出所事件後, 顏敏森與三位員警提出之書面報告皆有「徐權『不慎』撞倒值 勤臺電腦螢幕並願賠償」等文字,顯意圖將當晚之故意毀損 公物罪行淡化為過失及民事責任,規避其未指示依法偵辦之 責:
1、網路爆料內容指出黑衣人因不滿,直接動手砸毀值勤臺電腦 螢幕,松山分局近日作為,看來是想壓下來等語。 2、顏敏森與三位員警提出之書面報告,皆有「徐權『不慎』撞倒 值勤臺電腦螢幕並願賠償」等文字:
(1)備勤警員陳志勇移送機關詢問時表示:110年4月21日我寫 了一份報告,其中寫到「過程中民眾徐權『不慎』撞倒值勤臺 螢幕」,因當時有親眼看到,也不知道是拉扯過程中不小 心掉落還是故意,想說後續調閱監視器看。
(2)值班警員蕭育宏移送機關詢問時表示:我們三個報告都寫 「『不慎』撞倒值勤臺螢幕」,因為當時我們三人其實並有 看到現場監視器的畫面以及事發的經過,職務報告是事後, 而不是當下呈報給主管的,是僅憑我們當時現場處理的狀況 。至於我的報告裡有寫「並有動手推打所內物品行為」,是 因為我們在攔阻的過程中,當時在把群眾趕離駐地,維護駐 地安全的時候,回來始發現有些東西有倒,螢幕有掉落在地 板上,我們合理判斷他們進來才有這些事情發生。 (3)備勤警員楊育陞移送機關詢問時表示:報告寫「『不慎』撞 倒」,我們是依現場的實際狀況來寫這份報告,我們也並 有看到監視器的畫面。
(4)顏敏森110年4月22日職務報告稱「經徐民解釋稱係1名男子 (經了解為本分局教官)於南京東路、北寧路口西北角辱罵 其等,遂追趕欲向渠理論,進入時『不慎』撞倒值勤臺之電腦 螢幕,徐權及在場人凃政廷共同向職表達歉意,並願意賠償 該損壞之螢幕。因當時現場狀況較為突然,在場同仁亦無法 確認螢幕損壞緣由,且職無駐地監視系統之鑰匙及密碼,故 當時無法調閱相關影像,遂抄錄相關人資料,並於16日上午



報告所長。」其於移送機關詢問時表示:「這一份報告是事 後寫的,那個時候我已經有問在場的三位員警,他們三個都 說不知道,既然不是我們用的,那就是闖入民眾用的,後來 徐權有進來說是他用的,他也有說怎麼用的,我從警也快 三十年了,我的確有辦法證明徐權有犯罪事實,徐權既然 已經有承認是他用的,我也只能依照現有的證據判斷,我在 文詞上不能在字面上說是他用的,所以我使用了慣用詞『不 慎』,因為我不知道徐權到底是什麼原因用的。」另顏敏森 於110年5月7日在臺北市政府訪談時不斷強調「要調閱監視 器才能釐清、追查」等語。
(5)上開三位員警皆稱書面報告會寫「『不慎』撞倒」係因有看 到現場監視器畫面及事發經過,顏敏森稱問三位員警表示不 知道電腦螢幕如何損壞故用慣用詞「不慎」,惟查: ①從前揭密錄器畫面逐字稿之對話內容論述可知,當下已足以 判斷螢幕毀損係徐權拋擲鐵椅所造成,而竟完全採信凃政廷 、徐權主張係因不小心碰到所造成;再者,顏敏森不斷強調 要等調閱監視器影像後始能確認是否有人故意毀損公物,卻 於16日8時向許書桓報告及於8時30至37分與許書桓共同調閱 監視器影像未果後,即未再過問該案,與其所宣稱「要調閱 監視器才能釐清、追查」背道而馳。
②因刑法第138條毀損公物罪僅處罰故意,而顏敏森於事發當晚 已將徐權毀損電腦螢幕之行為定調為「過失」,如此僅係民 事賠償責任,更嚴重的是指示員警隱匿該案件,未進行通報 及登載於工作紀錄簿。被爆料後,顏敏森為規避其未指示將 徐權移送法辦之責,遂與在場員警提出之書面報告皆稱「徐 權不慎撞倒值勤臺之電腦螢幕」。
(6)據臺北市政府函送之專案小組調查報告指摘,查值班警員蕭 育宏在當日工作紀錄簿未登載此事件,而顏敏森係當日值日 主管,對工作紀錄簿未詳加審查即予核批,且顏敏森身為現 場主管,卻對勤指中心簡化回報內容、輕率淡化處理,遲至 同日8時始向許書桓報告,而未就滋事民眾妨害公務、毀損 電腦螢幕等有進一步追究,顯有疏失。
二、許書桓於110年4月16日8時聽取顏敏森報告凌晨2時許之衝突 事件後,不僅未指示所屬續查並依法處置,亦未呈報分局長 官,反而於當日19時7分與傅榮光共同將駐地監視器主機兩 顆硬碟格式化。該二員坦承犯刑法第165條湮滅關係他人刑 事被告案件證據罪,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於移送機關 詢問時亦坦承共同湮滅證據之犯行,核有重大違失。(一)許書桓於110年4月16日8時聽取顏敏森報告凌晨2時許之衝突 事件後,該二人曾於8時30分共同調閱駐地監視器畫面未果



許書桓身為主管不僅未指示所屬續查並依法處置,亦未呈 報分局長官:
1、許書桓坦承於110年4月16日8時到班後,顏敏森有向其報告 凌晨2時許之衝突事件,該二人曾於8時30分共同調閱駐地監 視器畫面未果:
(1)許書桓相關證述:
許書桓於110年4月27日在松山分局督察組調查時表示:我於 當(16)日8時左右返所後,顏敏森有口頭向我報告發生大 致經過。我與副所長顏敏森大約於當(16)日8時30分許, 開始一起調閱駐地監視器畫面,但因急於處理及調閱案件相 關資料,故短暫進入駐地監視錄影系統檢視,並欲進行資料 查閱,惟因操作不順利,故未將檔案複製保存。 ②許書桓於110年4月28日在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表示:我 在110年4月16日上午8時到班後,副所長顏敏森早上8點10幾 分在我辦公室有向我報告大概情況,我說我們調監視器看怎 麼發生,我們就到監視器主機前面操作調閱,當時我調到 什麼畫面,也有看到確切的發生經過。
許書桓於110年4月29日在臺北市警局督察室調查時表示:經 調閱該監視器操作歷程,發現110年4月16日8時30分至8時37 分錄影監視系統曾有登入操作紀錄,使用時間7分23秒,是 我親自在場操作,當時還有副所長顏敏森在場。我當時點選 時間區段可能有錯誤,所以有看到案發情形。 ④許書桓於110年5月10日在臺北市政府訪談時表示:副所長顏 敏森大概110年4月16日8點10幾分跟我報告的,我們就一起 去操作監視器,他一開始跟我說的是他睡覺的時候,我後來 調的時間大部分是著重在凌晨4點多的時候,因為他也不確 定哪時候發生的,一開始好像也點錯日期吧,好像點到15號 ,所以那時候有特別看到經過。
(2)顏敏森相關證述:
顏敏森於110年4月27日在松山分局督察組調查時表示:110年 4月16日本案發生後,我有調閱駐地監視影像查看,因為 派出所駐地監視器主機鐵櫃有上鎖,只有所長有鑰匙,密碼 也只有所長知道,所以我第一時間無法查看。我與所長許書 桓大概於當(16)日8時30分許開始一起調閱駐地監視器畫 面以釐清案情,但因為現場操作不順利且不諳操作,故未順 利調閱影像。後續所長怎麼處理我就不清楚了。 ②顏敏森於110年4月28日在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表示:110 年4月16日早上所長約8點來上班,我將這件事報告,也跟他 說我第一時間無法查證對方作為,必須要調閱監視器,所長 跟我說好他知道,我們兩個就去監視器那裡想調閱看看,因



為監視器我有操作過,是所長操作的他也不熟悉,我們有 打開主機要看,有要去調閱的動作,我們在研究怎麼做,因 為不知道怎麼操作就作罷,後續我就有再處理。我不知道 駐地派出所監視器是如何被格式化的。
顏敏森於110年4月29日在松山分局督察組訪談時表示:所長 於110年4月16日8時許至所時,我就立即跟他報告整件事情 ,約於同(16)日8時30分許,我們就一同去調閱監視錄影 畫面,因我操作過,所長也操作不順利、不熟悉,我們倆 就放棄調閱,打算事後再找承辦人傅榮光協助。 ④顏敏森於110年5月7日在臺北市政府訪談時表示:我當天7點 多將近8點的時候起來,第一時間整個案情都跟所長報告完 畢,包含楊忠蒞有牽扯到案,當下他也覺得說我們去看個監 視器,可是因為監視器的權限不在於我,包含它是上鎖的, 鑰匙只有所長有,第二個他是有密碼的,只有所長有,所以 基本上從頭到尾我都有去碰那個監視器,我也看過監視 器的內容。
2、許書桓身為中崙派出所主管,不僅未指示所屬續查並依法處 置,亦未呈報分局長官:
(1)許書桓顏敏森二人因操作問題未調閱到駐地監視器畫面, 其身為主管,應依職責指示掌管駐地監視器或熟悉操作技術 之部屬協助調閱,或查看在場員警身上配戴之密錄器影像, 以釐清當晚事發經過及究責,惟皆未為之。許書桓坦承未指 示所屬續查也未看過密錄器影像:
①未指示所屬續查部分:許書桓移送機關詢問時表示「我就 問顏敏森為什麼有移送法辦?顏說因為當事人是教官,想 說會有其他問題,這我有繼續查,是我判斷錯誤」;於11 0年4月27日在松山分局督察組調查時表示「我於當(16)日 8時許獲知本案時,有初步詢問案發時相關在場同仁,惟渠 等均表示不清楚螢幕為何損壞,且損壞程度輕微,當事人又 表示願意賠償,我就有深究」;於110年4月30日在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偵訊時表示「當時我跟顏敏森就決定民眾將電腦 螢幕賠償後就好,有要做任何移送處理」。
②未看過密錄器影像部分:許書桓於110年4月28日在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偵訊時表示「在監視器影像刪除前,我都有看過 同仁密錄器影像,應該是在110年4月22日新聞爆出來的時候 才知道有同仁密錄器影像,那時就很慌亂在一個一個問」。 (2)許書桓於到班後知悉上開民眾闖入並毀損值勤臺電腦螢幕之 情事,應循三線(主官、業務、勤指)系統即時報告,惟卻 未為之,其目的顯係掩蓋110年4月16日凌晨發生之事: ①許書桓坦承其未向分局長官報告該情事:其於110年4月27日



在松山分局督察組調查時表示「我是在110年4月21日夜間接 獲分局長林志誠LlNE訊息,提到臉書社群刊載之投訴內容後 ,才致電分局長初步告知實際案情,這期間均未向其餘分局 長官報告」;於110年4月30日在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表 示「副所長告知我派出所被闖入損壞電腦以後,我就覺得都 處理好了,因為事涉教官、螢幕也要賠了,所以完全有向 上陳報。闖入這件事我個人有跟任何長官報告」。 ②林志誠亦證述許書桓未向其報告:其於移送機關詢問時表示 「110年4月16日發生這件事情後,派出所從未向督察組跟向 我報告,派出所要私了」;於110年4月30日在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偵訊時表示「我在4月21日之前確實不知道中崙派出所 被民眾闖入,中崙派出所許書桓在4月21日之前也未向我報 告中崙派出所遭人闖入一事」。
(二)許書桓於當日19時7分與負責總務之傅榮光共同將駐地監視 器主機兩顆硬碟格式化,有下列證據可佐:許書桓於110年4 月16日19:07登入駐地監視錄影系統及格式化兩顆硬碟之紀 錄(本院卷一第40頁)、許書桓傅榮光於110年4月16日操 作駐地監視器主機畫面(19:07:20至19:08:58)(本院卷一 第40-41頁)。
(三)經網路爆料後,許書桓於110年4月21日提出之職務報告為掩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