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2年度,352號
CHEV,112,彰小,352,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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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352號
原 告 黃采婕
被 告 黃智能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327號),經原告提
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4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均為暱稱「賴寬璟」臉書帳號之共同友人。 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30日,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0 段000號住處,使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以其暱稱「黃智能 」之臉書帳號,在「賴寬璟」帳號留言:「黃采婕高雄人、 黃竣民、軍事作家教官的集團人、詐騙了很多線上人呢」等 語,以上開方式指稱原告詐騙多人,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 價,令原告精神上備感痛苦,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目前經濟能力無法負擔原告的請求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上開時、 地,以上開方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業經本院111年度 簡字第1327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判決被告犯散布文字誹 謗罪罪,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之電子卷證資料查明無訛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




 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準此,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 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 ,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可歸責程度等定之。本院審酌原告自 陳高中畢業、從事房屋代銷業,月收約3萬元;被告自陳為 國中畢業,無業)。復經本院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 件明細表,衡酌兩造所得資料及名下資產狀況,並考量被告 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情節及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 切情狀,認原告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20 ,000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不應准許。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 定期限者,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 就其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部分,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亦屬有據 ,應予准許。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9月 5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簡附民卷第11頁) ,是原告請求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為111年9月6日,堪以認定 。
四、綜上,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0,000 元,及自1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庭 審理,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無庸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末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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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