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2年度,230號
CHEV,112,彰小,230,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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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23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陳真蓉
被 告 王子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585元,及其中新臺幣14,781元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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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