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2年度,197號
GSEV,112,岡簡,197,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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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簡字第197號
原 告 張世琦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被 告 蔡沛淇蔡佳雯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吳啓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詹榮典於民國81年5月30日結婚, 嗣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12年1月間,發現被告以LINE傳送如 附表所示曖昧訊息,且原告於112年2月4日在岡山老街停車 場中,發現被告身穿短裙且未著鞋、襪,與詹榮典同坐在詹 榮典之車內後座,被告與詹榮典所為,顯已逾越男女正常往 來關係,侵害原告身為配偶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原告得請求 被告賠償慰撫金新台幣(下同)20萬元等情,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未經詹榮典同意取得上開LINE對話內容,涉 嫌刑事妨害秘密罪嫌,乃違法取得證據,應不能採用。又上 開LINE訊息內容乃被告單方傳送與詹榮典詹榮典並未回應 ,而未侵害原告身為配偶之身分法益,至於被告與詹榮典於 112年2月4日在詹榮典車上,衣著完整,亦未有侵害原告身 為配偶之身分法益情事,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於法無 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 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婚姻係以 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係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交往,或明知 他人有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 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 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屬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他方配偶之身分法益,該不誠實 之配偶及與之交往之人,均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共同侵權 行為人,不以發生通姦、相姦行為者為限。經查: ㈠被告雖辯稱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為違法取得,應不得採 用云云,惟妨害他人婚姻關係之不法行為多係隱密為之,舉 證不易,原告固有截取詹榮典Line對話紀錄以取證之行為, 惟查無有違反詹榮典意願之情形,且對詹榮典隱私權之侵害 甚為輕微,難認違反比例原則,則上開Line對話截圖應具有 證據能力,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尚無可採。
 ㈡查依原告提出之詹榮典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內容(如附表) ,被告與詹榮典間對話內容親密,不乏「我好想你」、「見 面會捨不得」、「想抱抱你」、「我知道這是一段不正常的 關係」、「你對我有責任,不能玩一玩就要把我丟給別人」 等曖昧對話內容,並非如被告所抗辯詹榮典並未回應。又原 告所提之照片(見本院卷第49-55頁)顯示,被告未著鞋襪 與詹榮典坐在詹榮典車後座,而被告與詹榮典之衣褲固穿著 整齊,惟參以上開LINE對話內容交互以觀,堪認被告與詹榮 典之舉止,確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以動搖 原告與詹榮典間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 幸福之忠實目的,依上開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 段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 損害(慰撫金),於法即屬有據。
 ㈢按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職業、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與加害程 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查原告為大學畢業學 歷,擔任公司財務經理,每月收入約5萬元,名下有房屋3棟 、土地6筆;被告為高職畢業學歷,為公司職員,每月薪資 約3萬元,名下無不動產等情,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不法侵 害之情節及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 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以10萬元為相當,超過部分 ,應予剔除。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16日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五、准許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 、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表:被告(簡稱:被)與詹榮典(簡稱:詹)間對話內容編號 對話內容 1 被:明天早上見面一下 我好想你喔 詹:真是的 被:好不好啦 詹:明天早上我喬一下看看 2 詹:要出門了 被:喔 到哪了? 詹:在公司 見面會捨不得 被:你快一點 3 被:可以撒嬌一下嗎? 詹:怎樣撒嬌? 被:想抱抱 詹:真是 晚安 被:好啦…… 等你回來 4 被:昨晚跟你聊完…思考了一下,我可以說 說心裏話嗎?我知道這是一段不正常的 關係,但緣分就是這麼的奇妙,把不能 在一起的兩個人從相遇,相識,相知, 相愛,相許,這就是命中注定的緣份。 5 被:你對我有責任,不能玩一玩就要把我丟 給別人,我也知道你有很多的壓力,無 奈,我知道你心裏想放下但又放不下, 被現實逼得有時侯(按應為候)喘不過 氣,這我都了解。 6 被:你吃我豆腐… 詹:有嗎 被:有 詹:是你拉著我的手去做什麼 哈哈哈 被:有嗎??? 詹:有 我說不可以 妳說可以 一定要馬上 被:有嗎??? 詹:好了 上班了 刪除 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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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