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12年度,217號
GSEV,112,岡小,217,2023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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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龍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日112年度岡小字第
2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未敘明上訴聲明,應以其敗訴部分金額核計其上訴利益,是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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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