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司補字,112年度,5號
GSEV,112,岡司補,5,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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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司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登凱
陳紫燕
陳似馨
陳登美

馮建明
馮珮綸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三和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之
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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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