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岡司補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登凱 黃陳紫燕 陳似馨 陳登美 馮建明 馮珮綸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三和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之 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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