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1年度,132號
GSEV,111,岡簡,132,2023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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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豊三
林宗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宇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係認定上
訴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B、
C、B-1、C-1之地上物除去,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而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有土
地登記謄本可查,是上訴人就此部分上訴利益應為356,660元(
計算式:10.49㎡×公告土地現值34,000元/㎡=356,66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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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