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89號
原 告 蘇哲立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陳勝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
院109年度易字第1131號詐欺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
11年度附民字第442號)。茲被告經上開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本院刑事庭並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
,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
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