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2年度,318號
PTEV,112,屏簡,318,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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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31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被 告 陳家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3
0日所為之111年度司促字第1340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117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對本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以傳真方 式提出異議,惟未依法於異議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以11 2年度屏補字第6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 定業於民國112年5月25日合法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又被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足 憑,其異議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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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