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2年度,200號
PTEV,112,屏簡,200,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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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20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栢嘉康筑鈞、康佑誌、康雅筑間代位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劉楊錦雲所遺遺產
中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同鄉大路
關段新大路關小段179-2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分之1,而該
土地前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判命由劉楊錦雲
等129人公同共有,而原告起訴僅列上開被告,顯然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全部
被告之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
機關申請全部被告之戶籍謄本,若上開判決所示劉楊錦雲
129人有死亡之情形,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及其之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
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
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
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本件被告全部
姓名、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外,本院
業已函調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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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