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72號
原 告 李姿慧
被 告 鄭豐益
崑晉水果行即蘇永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2年7月24日下午3時15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原告提出行車執照影本及如有
受讓系爭車輛所有權人之債權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