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53號
原 告 玩真映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婉貞
訴訟代理人 林欣諺律師
被 告 方成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4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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