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2年度,33號
SLEV,112,士補,33,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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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33號
原 告 泰隆重劃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聖雄
訴訟代理人 林毓祥
被 告 林峰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8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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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