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6號
原 告 蒙德里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恆中
訴訟代理人 柯杏芳
林建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謝芷寧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1,984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