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2年度,19號
SLEV,112,士補,19,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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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9號
原 告 范宸
法定代理人 范智卿
鄧伊瑄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蒙奕安陳家雯蒙彥志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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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