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767號
原 告 王睿謙
訴訟代理人 王仁宏
被 告 陳祈融
被 告 張天鳳
訴訟代理人 楊青霞
被 告 張天慧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天馨
被 告 張天宜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被 告 張赫如
被 告 張宸瑋
被 告 張天穎
被 告 張天欣
被 告 張天慈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筱玫
被 告 沈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及被告陳祈融、沈秀蘭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就被告陳祈融、沈秀蘭未到部分,因原告無故不到庭無從一造辯論判決。又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因原告及被告陳祈融、沈秀蘭均未到,此部分應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而其餘被告部分因此無從進行訴訟程序,故本件全體應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故本件無從宣判,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