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附民字,112年度,33號
SLEM,112,士簡附民,33,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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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士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林俊成
被 告 張宏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士簡字338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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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