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2年度,439號
SLEM,112,士簡,439,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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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香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2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香齡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本件被告竊盜所得如事實欄所示之物,已由告訴人領回, 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是就此部分犯罪所得自無庸 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芝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381號
  被   告 鍾香齡 女 7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香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5月6日上午10 時9分許,在牛恩琦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路000號與中興街 口之水果攤,徒手竊取陳列攤位上之芒果6顆,得手後即將 該芒果6顆藏放在其所攜環保袋內,另從攤位上拿取其他芒 果6顆進行結帳,卻未取出該該環保袋內之芒果結帳。嗣牛 恩琦發現鍾香齡挑選水果之行為有異,於鍾香齡結帳時,要 求其打開環保袋供牛恩琦檢視,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牛恩琦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香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牛恩琦於警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 保管單各1份、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6張、現場監視器檔案光 碟1片、查獲照片2張在卷可參,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上 開犯罪所得之芒果6顆,業已返還告訴人牛恩琦,有上開贓 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爰不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周芝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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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