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2年度,434號
SLEM,112,士簡,434,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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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德琛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9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章德琛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章德琛因無法跨越告訴人潘正中所有之圍牆,竟 即基於毀損之犯意踢倒該圍牆,致該圍牆損毀,及告訴人於 警詢時陳稱圍牆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元,及被告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被告坦承犯行,並願意賠 償3,000元,然告訴人要求1萬元賠償,故未能達成和解、被 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胡原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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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