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12年度,72號
CYEV,112,朴簡調,72,202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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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自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起訴狀
正本及繕本。原告起訴狀之相對人為嘉義縣○○鄉○○00號房屋
事實上處分權人,被告姓名年籍未明,本院已調得前開房屋
稅稅籍資料,請自行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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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