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8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志成等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侯**、蔡**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繳納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 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 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起訴狀上除被告侯志 成外,僅列被告侯**、蔡**即有欠缺,前經本院依原告聲請 向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調得嘉義縣朴子市溪口段536、537 、896、897、902、903、853、898、899、904、905地號土 地公務用謄本,以109年收件朴登普字第92500號辦理分割遺 產登記之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到院。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且按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繳納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