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本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3
7,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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