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俊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李昌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5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務用謄本、異動索引
、地籍圖謄本、光復初期土地登記舊簿、65年重造土地登記
簿及登記申請書等資料已調得,請原告儘速聲請閱卷。
二、請提出: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即「被繼承人李仁業(身分證字
號:Z000000000、出生日期:民國前6年12月1日)」、「被
繼承人李昌弘(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地址:嘉義縣○○
鎮○○里0鄰○○00號、死亡日期:111年2月9日)」之除戶謄本
、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情形,其繼承人之
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及現存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無省略)。
三、請提出:上開各代之繼承人有無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
件(如本院家事庭回函)。
四、如有合法繼承人未列於起訴狀內,請追加為被告;如有繼承
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請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該等繼承人為繼承
登記,並提出最新完整之「被告、地址、訴之聲明、事實理
由」之起訴狀正本及按對造人數數量之繕本。
五、請就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換算面積以附表方式整理。
並提出原物分割之具體分割方案(請以地籍圖繪製草圖,包
含土地上所有地上物大致位置、各共有人分割取得土地約略
位置區塊),將附表及分割方案提出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