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252號
原 告 葉怡婷
訴訟代理人 莊玹寧律師
被 告 唐偉智
送達處所:嘉義縣○○鄉○○村○○○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2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 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本件原指定民國112年6月22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惟當日為國 定假日,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