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2年度,252號
CYEV,112,嘉簡,252,20230608,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252號
原 告 葉怡婷
訴訟代理人 莊玹寧律師
被 告 唐偉智

送達處所:嘉義縣○○鄉○○村○○○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2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 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本件原指定民國112年6月22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惟當日為國 定假日,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