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455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施天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211元,及其中新臺幣34,181元自 民國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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