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43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忠翰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被 告 高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2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 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本件原指定民國112年6月22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惟當日為國 定假日,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