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2年度,414號
CYEV,112,嘉小,414,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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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41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洪錦瑩
被 告 林于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6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 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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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