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2年度,280號
CYEV,112,嘉小,280,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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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280號
原 告 天下文化大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金模
被 告 楊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938元,及其中新臺幣43,722元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 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 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 理由要領」。
本院依兩造之主張及舉證,判斷如下:
㈠被告積欠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之6期管理 費新臺幣(下同)43,722元,及上開期間依增訂共同規約第 3條規定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216元,合計45,938元。原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45,938元,及其中43,722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㈡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12號民事確定判決主文第1、2項諭知「 被告(即本件原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000號7樓 2房屋屋頂平台按照如附表同協泰工程行估價單所示預估費 用及施工程序,修繕至不漏水狀態。被告應給付原告(即 本件被告)新臺幣63,674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業經原告按上 開主文履行完畢,被告不得據此為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給付 本件管理費之本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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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