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2年度,124號
CYEV,112,嘉小,124,202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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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緯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已於112年5月31日
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惟並未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且亦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茲因上訴人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致
本院無從核定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倘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
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本訴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反訴部分
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則為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故上訴人應合
計繳納3,000元裁判費(即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或
自行按聲明不服之程度,核算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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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