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林振暉
林彤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本訴之上訴利益即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
95元,應由上訴人2人共同繳納;另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
標的金額為1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則應由上訴
人林振暉單獨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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