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嘉秩字,112年度,8號
CYEM,112,嘉秩,8,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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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嘉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
被移送人 曾端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2年4月21日以嘉竹警偵秩字第11200067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端良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曾端良於112年3月12日00時許,在 位於嘉義縣梅山鄉住處,登入蝦皮拍賣平台上,以蝦皮拍賣 購物網站帳戶「laam761o91」,經營「LA拉西芙蘭特」賣場 ,販賣未經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向主管機關合法 申請許可製造、售賣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防暴網等警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之規定,爰移請審理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該法有規定者外, 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 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被移送人否認有何非法販售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辯稱:伊於106年12月22日因腦瘤壓迫神經導致全盲失明 ,伊不曾使用或申請過蝦皮賣場相關帳號販售任何物品,  該賣場之登記資料,除申設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郵 局帳號係伊本人所有,其餘電話號碼、電子信箱、使用者  ID:000000000、「LA拉西芙蘭特」賣場等,伊均不清楚等語 。經查:  
(一)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次按警械使用條例第 14條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 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 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內政部據此即訂 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第1項、 第3條第1項前段、第7項規定:「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 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 擊器)、防暴網為限」、「申請製造、售賣警棍、警銬、電 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許可」、「製造、 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前,應逐次送經直轄 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准」。卷內雖未扣得移送意旨所 指被移送人販售之警械,然據卷附蝦皮拍賣平台之照片解說 ,堪認蝦皮帳號「laam761o91」所販售之「野人谷防身甩棍 車載防身武器合法自衛防爆用品伸縮棍子」係屬內政部81年 4 月29日台(81)內警字第81710682號函核定「警察機關配 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列舉「警棍」類之「鋼(鐵)質伸縮 警棍」,屬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二)惟,觀諸移送機關所附「LA拉西芙蘭特」賣場申登人(蝦皮 帳號「laam761o91」)資料,除被移送人之外,尚有許○意 等6人,所留之郵件信箱、行動電話號碼均相同。此外,被 移送人郵局存摺節本顯示,該帳戶自91年12月21日起至111 年2月24日申辦取消印鑑欄、補發晶片卡之前,均未有任何 存、提款交易;在111年2月24日之後因有租金補助款、行政 院發放款匯入,被移送人才開始有提領動作。而除了前述社 福補助款,只有王○珠在111年6月6日至112年1月16日間,跨 行轉入1,000元至2,000元不等金額共6筆,此外再無他項匯 入款。自難僅憑被移送人為「LA拉西芙蘭特」賣場申登人之 一此節,遽認被移送人有移送意旨所指販賣主管機關公告查 禁警械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 人有上開販賣警械(警棍)之行為,移送機關亦未再提出補 強證據,本件即乏證據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販賣警 械(警棍)之行為,依前開說明,自不能認定被移送人有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爰為不罰之諭 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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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