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12年度,236號
OLEV,112,員補,236,202306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236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湖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事項:
㈠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15,324元、8,716元,其中
電信費與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分別各為多少(請就門
號分別列計),並提出本件補償款之計算式及說明約定條款
依據,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或歷史帳單。
㈡請具狀敘明利息起算日分別自民國97年8月1日、96年10月3日
計算之依據,並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
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