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調字第166號
原 告 翁政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立杰、曹崇澤、黃文珍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
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
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分別為被告設定如附表二所示擔保債權金額分別為
新臺幣(下同)225元、118元、142元之法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
權)登記予以塗銷,是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合計為485元(計
算式:225元+118元+142元=485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經核定如附
表一所示為667,987元,債權額低於供擔保物價額,依前揭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485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坐落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新臺幣)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1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603.61 2,900元 1/40 43,762元 2 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 1076.25 2,900元 3/15 624,225元 合 計 667,987元
附表二:系爭抵押權
編號 抵押權設定內容 1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0年。 字號:員資字第037490號。 登記日期:民國110年5月5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曹崇澤。 債權額比例:6457分之225。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457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員簡字第175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翁政德,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68。 設定權利範圍:40分之1。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翁政德。 共同擔保地號:新西東段160、160-3。 2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0年。 字號:員資字第037490號。 登記日期:民國110年5月5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曹立杰。 債權額比例:6457分之11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457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員簡字第175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翁政德,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68。 設定權利範圍:40分之1。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翁政德。 共同擔保地號:新西東段160、160-3。 3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0年。 字號:員資字第037490號。 登記日期:民國110年5月5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黃文珍。 債權額比例:6457分之142。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457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員簡字第175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翁政德,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68。 設定權利範圍:40分之1。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翁政德。 共同擔保地號:新西東段16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