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2年度,92號
OLEV,112,員小,92,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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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賴二豊
被 告 吳士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64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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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