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2年度,204號
OLEV,112,員小,204,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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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20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戴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項之給付方式如下: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五日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其中如有一期未按期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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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